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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双方关系有所好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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