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双方关系有所好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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