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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魏**,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06年初相识、相恋,于2010年8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前两年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底开始,原告创办公司后,双方因对将来的生活目标、生活期望产生差异,分歧越来越大,沟通也越来越困难,并因多次努力未能怀孕,加深了双方的矛盾,被告对原告的关心和体谅不够,沟通也欠缺耐心,现原告觉得婚姻质量很低,幸福感缺失,并考虑双方的年龄差距导致彼此今后生活可能存在不协调之处越来越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自2006年相识、相恋、结婚至今感情一直较好;自2014年开始,双方由于沟通和文化差异产生了一定争执,主要是因为被告父母年纪大了,催促生小孩而产生了一些摩擦,现被告父母已妥协了,愿意尊重原、被告的意见;另因被告工作忙,可能会有些疏忽照顾原告,但原、被告感情一直很稳定,没有破裂,现愿意和原告加强沟通,改善夫妻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因同事关系相识,于2010年8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育问题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因同事关系而相识、自由恋爱多年,彼此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至今也已五年,婚后双方感情也尚可。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夫妻之间的争执是每个家庭都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均应积极进行交流和沟通,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庭审中,被告表明了其不愿意离婚、加强和原告沟通及希望能和好的态度,故只要双方能够积极沟通、增进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可以得到改善。综上,尚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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