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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YANAGIDATSUYOSHI(柳田刚)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YANAGIDATSUYOSHI(柳田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YANAGIDATSUYOSHI(柳*刚)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于2011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8日生育女儿柳*美伽。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尊重,导致被告与原告父母矛盾不断,原、被告间感情日趋恶化。2014年7月,被告为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后,趁原告上班之际将家中的金银首饰、电脑、集币册等贵重物品拿走,并再未回原告处居住。之后,被告多次前往原告工作的公司用扩音器喊话、播音等方式扰乱原告正常工作。后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离婚事由,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于2014年7月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本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嗣后,被告在未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注册女儿的入学信息,造成原告无法就近解决女儿的入学问题。被告多次极端过激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之间的感情,现双方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不存在改善的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柳*美伽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沈*辩称:原、被告曾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经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较深。对原告在诉状中所做的陈述不予认可。虽然婚后原告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对被告进行殴打,但被告相信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会回归家庭,夫妻可以和好,且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为同事,因工作关系于2009年相识,2010年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8日生育女儿柳*美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4年7月3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档案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照片、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6876号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结婚生育,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珍惜婚姻和家庭,遇到矛盾或冲突时多作换位思考,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现被告表示希望通过双方努力,原告能够回归家庭,夫妻可以和好。如果原告能够以家庭责任为重,与被告一起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可能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YANAGIDATSUYOSHI(柳田刚)要求与被告沈*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YANAGIDATSUYOSHI(柳田刚)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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