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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