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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秦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再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且有玩牌赌博行为,他的收入都挥霍在赌博上,不够时曾向原告拿取钱款,双方为此多次争吵,被告也曾写过保证书,但无任何改善,原告心灰意冷,双方于2013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某辩称,自己无赌博的习惯,仅系空闲时和朋友玩牌,也确写过保证书,和原告分居两年是事实,但系原告及其家人坚持要求搬离,并非被告自愿分居,且2014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先后三次前往原告住处,然均未能见到原告。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婚后因被告不踏实工作,时常在外打牌赌博,不关心家庭生活,致使双方发生矛盾。2012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自2013年8月起,双方分居。原告先后曾于2014年3月及同年10月,两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中,首次离婚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裁定予以准许,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获本院支持。为此,原告张*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另查明,2011年8月11日,被告秦某某将铂金手镯一只赠与原告张*。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裁定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239号民事判决书、保证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秦某某提出如原告能适当补偿被告父母因操办婚礼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则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均应珍惜这份感情,共同创造美好家庭生活,然被告未能养成勤俭持家的良好习惯,反而经常在外玩牌赌博,为此,双方产生争执,被告亦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出具了保证书,然被告置承诺为儿戏,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夫妻关系急剧恶化,最终导致双方自2013年8月起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第二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未有丝毫改善,以上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处理,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分割铂金手镯的主张,本院认为,鉴于被告认可该铂金手镯系其婚前赠送于原告,且该赠与行为已完成,故本院依法认定该铂金手镯系被告婚前赠送给原告。被告虽坚持当时赠送手镯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双方已结婚数年,被告要求分割该手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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