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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