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桂维康、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在上一段婚姻中有三个子女,都已成年。自2011年开始,原告来上海与女儿一起居住。至此,原、被告长期分居。2014年4月,被告来上海工作,但原、被告并未居住在一起,且经常为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夫妻共同债务41,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产生一定矛盾。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维持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而结合,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希望本案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化解双方之间的隔阂,夫妻关系应存在改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