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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过网络相识,经过1、2年时间的相处,于201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27日生育儿子平*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少了解,一时冲动,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古怪、不顾家、不诚实、懒惰。婚后不久,被告就有外遇。故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平*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000元;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仓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平*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没有异议,因双方发生小矛盾,自2015年8月分居至今,其认为夫妻感情还是有的,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不要因为一些小矛盾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相识,相处一至二年后,双方于201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27日生育儿子平*乙。婚前和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此后双方发生一定的矛盾,双方为此争吵。2014年8月,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本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因素。原、被告经网络绍相识,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证明结婚前、婚初感情基础较好。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不认为其有外遇,承认双方之间有矛盾分居至今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系双方互相了解的基础上慎重的选择,现夫妻双方虽然存在矛盾,但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应该互相尊重,真诚地交流。而不应有矛盾就轻率主张离婚,采取消极的处理方式对待婚姻大事。现原告起诉离婚的证据不足,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平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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