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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廖**,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某,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2013年初期,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便不依不饶,经常不分昼夜与原告吵闹,有时还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不堪忍受后于2013年8月外出租房逃避被告。2014年5月及12月,原告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因被告希望夫妻和好并同意改正不当行为,加之原告念及夫妻情分及家庭完整,而撤回诉讼。但被告仍我行我素,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已彻底分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经结婚30多年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且两人一起在外打拼,能走到今天不容易;最近有发生过争吵,是因为原告在外面应酬,有外遇的事实,有吵架,但没有原告说的这么严重,希望能与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某,现均已成年。结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原告在外应酬等琐事产生争吵,2014年5月及12月,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后以原告均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三十年,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也共同经过了艰苦奋斗的岁月,共同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有着扎实的婚姻基础和深厚的婚后感情,现原告自述在外面经常应酬,才导致与被告产生矛盾,被告在庭审中,表明了其不愿意离婚及希望能和好的态度,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积极进行交流和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夫妻关系仍可以得到改善。综上,尚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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