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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金*甲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金*甲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恋爱,于2005年8月21日生育女儿金*乙,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另外,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欠下高额赌债。此外,被告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并生有一子。被告自2015年1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综上,原告认为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至女儿18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恋爱,于2005年8月21日生育女儿金*乙,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另查明:2009年12月,被告金*甲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09)松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被告自2015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本院依法确定双方所生女儿金*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女儿金*乙抚养费8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金某甲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金*乙随原告陈*共同生活,被告金*甲自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女儿金*乙抚养费800元,至女儿金*乙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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