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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戈某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某某、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戈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十一年里,被告因染上毒瘾,先后两次被强制戒毒。2014年11月,被告又因拿刀拒捕,造成公安人员负伤,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周*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希望双方不离婚,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也同意离婚,但双方所生儿子周*由被告来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31日生育儿子周*,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起,被告不愿工作,并染上了毒瘾。2007年10月,被告因吸毒被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2月,被告又因吸毒处以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1月7日,被告因有吸毒嫌疑,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时,被告持刀妨害公务致民警受伤,2015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坐落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4.57平方米,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戈某某,该房屋于2013年3月在被告强制戒毒期间由原告筹资购买。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将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购买该房屋的所有借款由原告归还。但双方均要求婚生儿子周*随自己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5)松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后来由于被告因吸毒多次被处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认可。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院根据被告目前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儿子直接抚养及儿子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本院判决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戈某某与被告周*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周*随原告戈某某共同生活;

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归原告戈某某所有;

四、购买上述房屋的所有借款由原告戈某某负责归还。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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