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被告重*轻女思想严重,自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以及女儿漠不关心,不尽一个父亲和丈夫之责。2014年7月起,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也要求抚养女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自由恋爱。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2日生育女儿孙*。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7月分居,原告携女儿居住其父母家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对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不能正确处理,遇事不能理智地沟通、交流、理解、体谅,而采取分居,导致双方隔阂加深,夫妻关系恶化。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女儿从出生至今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且女儿幼小,需要母亲的关心呵护,离婚后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原告吴*与被告孙*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孙**原告吴*共同生活,被告孙*从2015年6月起按月承担孙*抚养费人民币900元,至孙*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承担50元,被告孙*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