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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日、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干长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鲍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200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济各自独立,被告不愿生育。2010年年初起,被告性情大变,无故大吵大闹、摔东西,进而殴打原告。2014年3月起,原告无法忍受搬回母亲处居住。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双方结婚11年了,肯定有感情,虽然原告做了很多对不起我的事,但被告还是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200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常有争吵。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同意被告的陪嫁由被告全部取回,要求被告归还53分、33分白金钻戒两枚,白金项链一条,苹果电脑和IPAD各一台,PRADA包一只。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意归还白金钻戒和项链、苹果电脑给原告。因双方对离婚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遇事双方不能理智地沟通、交流、理解、体谅,影响了夫妻关系,2014年3月双方分居后,被告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举动,弥合夫妻关系,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自愿归还原告白金钻戒两枚、白金项链一根、苹果电脑一台,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陪嫁物品应归被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张*离婚;

二、被告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某某53分、33分白金钻戒各一枚、白金项链一条、苹果电脑一台;

三、原告鲍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告张*白色的玻璃书柜一个、五尺白色床一张、席梦思床垫一张、床头柜两个、床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个、转角皮沙发组合一套(含贵妃椅、单个沙发、三人沙发)、电视机矮柜一个、玻璃茶几一个、夏普牌40寸液晶电视一个、松下牌洗衣机一个、**士通空调一个、虎牌电饭煲一个、双门冰箱一个、组装杂牌台式电脑一台、碗具一套,羊毛被、七孔被、蚕丝被、羊毛毯各一条,粉红色四件套一套(两个枕头套、一个床单、一个被套)、富安娜六件套一套(两个枕头套、两个靠垫套、一个床单、一个被套)、IPAD一台、PRADA包一只。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人民币100元,被告张*承担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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