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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李*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李*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充分了解,没有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以致婚后矛盾不断加深。被告明知原告身患哮喘等疾病,不加体谅,故意在家中抽烟,严重影响原告的身心健康。为此双方不断吵架、打骂,分床生活8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XXX路公房)原告已经居住18年之久,要求确认承租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告生育女儿。双方年龄有一定差距,为维护家庭稳定,被告尽心尽责。特别是女儿长大成人,上学读书花费大,被告不顾年老体弱在海防路100弄内多年设摊收废旧物品以补贴家用。原告于2014年9月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但双方并未发生争吵。XXX路公房是被告父母留下的,被告没有其他房屋居住。被告已近七十岁,希望维持家庭完整,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1996年9月被告生育一女名李**。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提供的邻居证言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后共同养育女儿,婚姻基础尚可。现双方结婚时间已二十年,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被告李*乙更应正确面对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法予以改善,对身体状况欠佳的李*甲多加照顾和体恤。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甲要求与被告李*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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