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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