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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被告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日生育一女名李*。恋爱时关系尚可,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前女友仍有往来,且常常借口应酬晚归。生育女儿后,根本不关心,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12月原告住回娘家。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是好的,只是由于原告缺乏对被告的信任,才产生很多不解,现考虑到女儿尚年幼,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日生育一女名李*。恋爱时关系尚可,婚后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12月住回娘家。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审理中,被告表示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是好的,现考虑到女儿尚年幼,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尚未构成根本性矛盾,双方都应珍惜以往的感情,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郑*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郑*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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