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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庄*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生育一女庄*,婚初双方感情一般,自2007年因被告赌博不担负起家庭责任后,双方感情产生裂痕。自2011年1月曾起诉离婚,后经双方亲戚调解,原告原谅了被告,但之后仍屡教不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庄*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其对家庭还是负责任的,故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2月9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10日生育一女庄*。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告对家庭不关心、赌博等发生矛盾,致使双方不和。2010年1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在案。2015年4月始,双方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近二十年,双方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对家庭照顾较少,以致双方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和睦,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条件的事由,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交流,被告多关心照顾家庭、妻女,念在以往夫妻感情的基础上,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庄*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庄*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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