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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7日生育女儿韩*,婚后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性格迥异、无法沟通,家庭观念分歧较大,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014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一年之久。在此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出希望离婚,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被告婚前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恋爱,婚后双方都忠诚于对方,虽然因抚养孩子之类的琐事发生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相识,2008年始恋爱,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7日生育女儿韩*。婚初夫妻关系较好,近几年,双方因抚养女儿等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婚姻基础和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就目前的证据难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韩*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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