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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17日生育儿子傅*。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之后,被告丑陋及阴暗的一面暴露无疑,2011年10月,被告因小事不和,不顾有孕在身的原告身体,动手打原告,第二天被告以非常诚恳的态度向原告道歉及保证,原告以家庭为重,没有做任何处理;从2011年3月起,被告开始留恋于夜总会,还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还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球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相劝,仍劣性不改;2014年11月25日,被告因破坏电信设施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傅*随原告生活;三、被告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并承担儿子今后的教育、医疗等其他费用,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傅*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有不属实的情况,比如不存在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17日生育儿子傅*。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6月左右,双方因照顾儿子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自2014年4月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上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奉刑初字第1689号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属自主婚姻,结婚已有多年,并已生育一子,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被告自身存在一定的陋习,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目前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积极悔改,原告应当给予被告悔过自新的机会。现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目前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当冷静思考以缓和矛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傅*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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