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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