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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贺首胜、被告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认识时双方年龄都已近30岁,在家里父母的压力下,认识半年多就匆忙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8月3日生育儿子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处理家庭及事业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直至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加深。因双方矛盾加大且无法再继续沟通相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经慎重考虑,曾于2014年6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现原判决已经生效半年多,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和沟通,矛盾也没有得到缓和,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3、依法分割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的程度,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3日生育儿子吴*(曾**)。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自2011年始,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6月16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现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207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属自主婚姻,结婚已有数年,并生有一子,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又未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审理中,被告曾表示本院2014年7月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有过缓和和好转,希望原告再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鉴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且现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双方均应冷静思考以缓和矛盾,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吴*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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