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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2006年8月9日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被告常年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至今分居已一年有余。2014年6月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但被告反悔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杨*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女儿杨*丙随原告共同生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现二个小孩还小,为了家庭,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200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9日生育一子杨**、一女杨**。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产生一定矛盾。2014年6月起双方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维持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而结合,并生育了一子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就目前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保持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存在改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向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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