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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