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肖*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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