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冯*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周**、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段*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