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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经婚姻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又由于被告输卵管阻塞及卵巢原因,经多次治疗无果,导致被告无生育,致使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属实。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在生育方面出现一点问题后,原、被告都是在积极配合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和建议。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经婚姻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发生大的争吵和矛盾。近年来,双方在婚后生育方面缺乏交流与沟通,致使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庭审材料均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在婚后生育方面缺乏交流与沟通引起。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在生育方面彼此都积极地配合医生治疗。原告称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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