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秦*离婚纠纷一案,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自动履行了交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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