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朱*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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