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