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罗**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罗**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赵**,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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