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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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