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1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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