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敏诉被告文*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敏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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