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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