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娟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15年11月12日,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和好的基础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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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肖**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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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诉李*淑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