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毛*申请执行肖**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肖**补偿毛*3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