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何**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离婚补偿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家庭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