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曾令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凤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申请执行曾**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曾**搬出现居住的位于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华联佳居一单元702室,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执行中,因本案尚不具备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2月10自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凤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

在本案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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