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