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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