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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