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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均属于再婚,2010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李某某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从来没有管过我,给我从不给一分钱,从没有给我买过一件衣服。但我知道其家庭压力太大,我没有计较这些事。只希望好好能与被告李某某过日子。我们结婚的第二年,我帮助被告李某某翻修了房子,新盖了四间平房。为被告李某某的女儿张罗婚事及其孩子满月。被告李某某生病期间,我尽心伺候,直到其彻底康复出院。但是,我的付出没有回报,被告李某某的孩子对我说话不尊重,出言伤害我。被告李某某对其孩子的言行不管不问。2014年10月,我感冒期间,被告李某某对我不管不问。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便同居生活,并一起投资合伙做废旧塑料回收生意,2010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的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尤其是我患病在西安治疗期间,原告张某某对我照顾的很好。2014年10月,原告张某某感冒住院治疗,我当时也感冒了在门诊治疗,她还给了我500元,我用于治疗我的病及我们俩的伙食费。之后,原告张某某无故一直在陈仓区西关小区居住,我多次叫其回家,均无果。我觉得我们的夫妻关系好着,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12年,被告李某某因患病在西安治疗期间,原告张某某尽心照顾被告李某某,直到被告李某某康复出院。2014年10月,原告张某某感冒住院治疗。之后,原告张某某因认为被告李某某对其未尽心照顾,便在宝鸡市陈仓区西关小区一直居住,被告李某某多次叫其回家,均无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张某某提交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均属于再婚,但彼此之间基于一定了解,走进婚姻的殿堂。正是因为经历过一次婚姻,双方倍加珍惜彼此之间的这段感情,尽心的经营着他们的婚姻。尤其,是在被告李某某患病期间,原告张某某无微不至的照顾,更加体现出了他们夫妻之间的深厚感情。2014年10月,因原、被告同时生病,被告李某某对原告张某某照顾关心不够,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但并未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当珍惜感情,相互扶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只要相互多沟通、多体谅,相信夫妻关系一定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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