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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