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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与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二婚。1989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近十岁,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从2008年开始,被告不给原告做饭,将电磁炉电线拔掉,在生活上虐待原告,并采取用针扎、笤帚打、用切面刀、剪刀威胁等手段来伤害原告,致原告经常伤痕累累,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彬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再立案前经亲属调解和好。但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找茬殴打原告,特别是从2014年9月份至今,被告多次以看病为名,给原告要了4000多元,后又给原告要10000元看病,因经西安、彬**院检查,原告只患有老年性阴道炎,再无其它病,所以原告就没有给被告钱,被告就用拳头猛击原告头部,原告出于本能用双手护头,双手被被告打伤,疼痛难忍。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30多年,夫妻关系一直尚可。只是去年上半年,被告患病无钱治疗,就给原告要钱,为此发生了一点矛盾,原告就闹离婚,后经亲属协调和好,但原告没有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一直将原告照顾的很好,从没有打过原告。去年9月份被告患病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就没有看病。原、被告来开庭时,原告还给被告钱让买吃的。双方关系好着理,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1989年8月1日登记结婚;

2、照片2张,证明2014年7月9日、2015年5月28日原、被告发生吵架,被告致伤原告的伤情情况;

3、原告给老干局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原、被告经常闹矛盾,经老干局调解和好;

4、彬**医院诊断证明、彬**医院住院结算收据及诊所领条,证明被告有病,原告一直给看病,并不是不给看病。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质证均无异议,但对照片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予认可。认为照片上显示的伤不是打伤,是原告患的一种病。2011年前被告因原告不给钱看病找老干局,经老干局调解,原告给被告看了病。

结合全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

综上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均系再婚。1989年8月1日在旬邑县底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2011年被告以原告不给钱看病、不管其生活等事由寻找彬县老干局,老干局进行了协调。去年上半年被告给原告要钱看病,为此发生吵架,原告遂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再立案前经亲属调解和好。同年9月份被告给原告要钱看病,经检查被告患老年性阴道炎,原告为此就没有给被告钱。2015年5月28日被告给原告要钱看病,为此发生吵架。原告遂于次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26年多,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发生大的纠纷,只是2011年被告因看病等问题寻找彬县老干局,经该局协调,纠纷已解决。2014年上半年被告以原告不给钱看病,与原告发生吵架,也已经亲属协调和好。2015年5月28日被告虽再次因无钱看病与原告发生吵架,但并不能因此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是原告主张被告生活上虐待原告,并伤害原告身体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现原告已86岁多,被告也已80多岁,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互谅互让,安度晚年。被告因看病问题应与原告及子女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不能因此与原告吵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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