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7月27日原告雷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