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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