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7月15日原告王某某以为孩子的学习考虑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