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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闻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时常无理取闹,对原告母亲及家人横眉冷对,大加指责,导致矛盾加深,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2014年12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竟纠集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到家中闹事,将原告致伤,导致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状诉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余佳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双方发生矛盾情况不属实,被告对此次婚姻非常珍惜,双方经过一年的相互了解才结婚,孩子出生后感情更好,发生口角属于正常现象,虽然婆媳关系不好,主要矛盾在带孩子的方式上,现被告愿意承认错误,今后会在生活中注意自己的方式和婆婆进行有效的沟通。原告所诉2014年12月双方发生家庭纠纷的情况夸大了事实,被告叫来的都是调解矛盾的朋友,双方至今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居,原告起诉离婚属于意气用事,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9日在兰州**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兰**XXXXXXXX,被告系二婚。婚后于2013年11月13日生一女余XX。婚初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处理家庭琐事出现矛盾,2014年12月双方发生吵打,以致关系一度紧张,此后原、被告均未能冷静理智处理矛盾,双方关系未能得到缓和,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沟通理解欠缺,发生矛盾未能冷静理智处理,以致夫妻关系不睦。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而原告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注意处理矛盾的方式,遇事冷静对待,以免伤害夫妻感情。以后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和冷静处理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多进行思想及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余*与被告邹*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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