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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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