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过二年的恋爱,于1985年6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1986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冯某某。婚前由于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年因家务琐事吵架,于2013年7月6日分居至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已满二年,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她不同意离婚,她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必须向其偿付10万元补偿费,以及将所居住的房屋的产权办下来再谈离婚的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6月20日育有一子。在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而缺乏沟通理解,双方均不能正确对待各种问题,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及有关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开庭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均未能妥善、正确的处理家庭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互谅互让、遇事相互协商,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余额150元退还原告冯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